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石在實業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鄭佾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另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另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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