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原告 徐猶爻
張中玲 上一人輔佐人 張中一 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張世玢 (處長)訴訟代理人 吳沛瑀
張珞韋萍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
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輔佐人「 張一中 」部分,均應更正為「張中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等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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