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石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佾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主張調閱民國109年3月4日嘉作字第1095230253號函(本院卷一第357頁)才知104年7月OO商行才完成新植云云。惟反訴原告於109年3月9日(本院卷二第5頁)業已閱卷完畢,卻直至109年9月21日才具狀提出反訴,距反訴原告閱卷知悉已逾6個月,且本訴已歷八次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起訴已逾九個月,辯論將近終結時,始行提起,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