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600號
上 訴 人 蔡子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尚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