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8號上訴人甲○○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3,109,674元,應繳裁判費為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