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56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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