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告舒恒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6,324元,應繳裁
判費43,3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8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