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52號原告辛○○被告甲○○
戊○○己○○庚○○丙○○丁○○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二樓」,第七行「八十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一年」;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六段第四行關於「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2樓」,第七行「自80年6月12日至80年8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80年6月12日至81年8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