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王雪桃 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相對人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元後,本院100年司執字第988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0年訴字第252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0年司執字第988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0年訴字第252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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