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44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唐王美雲 債務人 唐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貳萬叁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叁佰肆拾玖萬捌仟玖佰零捌元、⑵新台幣貳仟零貳萬伍仟元,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⑴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⑵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