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178號上訴人乙○○即反訴原告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於本院對被上訴人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甲○○即反訴被告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新台幣1萬元及交付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號8樓之34房屋及基地之所有權狀,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未據繳納,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