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232號債權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於破產法第99條、第9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提供電腦軟體授權提供債務人使用,相對人應支付授權使用費,共計有新臺幣369,563元均未支付,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系爭債權成立於民國96年7月16日,而債務人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於97年3月12日以96年度破字第44號裁定宣告破產,系爭債權核屬破產債權,自得於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故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實益,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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