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被告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列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手槍等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3月18日裁定自98年3月24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2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