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謝淑蕙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麗霞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謝淑蕙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