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10%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