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841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金龍

林勵之

被告 王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十三日十時七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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