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賠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賠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賠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請賠償之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人提出之冤獄賠償法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聲請賠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管轄機關等事項,向管轄法院提出之;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聲請狀內記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止遭受違法羈押之情,惟聲請人並未具體載明聲請賠償之事實及理由等事項及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究係因何案件遭受羈押及其羈押原因?是聲請人所提出之本件聲請案,其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如逾期不補正,則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決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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