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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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佛教 宇宙光 般若自在門功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丁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民法所定之財團法人係以財產之集合為基礎之他律法人,與社團法人係以人之集合為基礎之自律法人,設有意思機關者,自有不同,故財團法人所設之董事係執行機關,依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管理方法,執行法人之事務。準此,倘財團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之必要時,因為此等事項,並非屬依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管理方法執行事務之範圍,自不得由董事代表財團法人本人為之,應分別情形,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佛教宇宙光般若自在門功德基金會因業務之關係,經民國106年1月25日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變更章程第六條將原訂董事13人、監察人3人變更為董事7人、監察人1人,爰請求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委任狀、新舊章程各乙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監察人)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財團法人佛教宇宙光般若自在門功德基金會請求准予變更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由董事代表財團法人本人為之,而應分別情形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且性質上無從命其補正,應予駁回。又其聲請事項,並未表明是否符合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規定之要件,亦有不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品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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