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温人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温人毅已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