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醫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醫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上字第27號上訴人 陳慈喜
程聖豪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靜盈 被上訴人 鄭彩梅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維德 律師
黃金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9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1,44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10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38、42、43頁)。又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5年12月2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050號裁定駁回確定,有上開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存卷可按(參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050號卷第17至21、25頁)。而上訴人迄仍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原法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參本院卷第47至63頁)。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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