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一、原判決正本漏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為處分。(最高法院八十一年一月廿七日.八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判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