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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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檢察官併案部分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整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