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喬臨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喬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喬臨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喬臨公司業於民國95年7月31日向主管機關完成清算完結登記,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紙在卷可查,喬臨公司之法人格業已消滅而無行為能力。聲請人稱於97年6月22日收受票號AA0000000之支票影本,其發票日為97年7月5日,該支票當非已無法人格之喬臨公司可得開立。亦且前揭支票影本上,發票人欄上所蓋之印文為「喬臨」二字,就形式而觀,係名為「喬臨」之個人所開立之支票,與喬臨公司無涉,故本件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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