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傑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2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4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5條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志傑因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經本院於108年12月19日為第二審判決確定在案,茲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惟該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本文第3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亦即第二審之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宣判即告確定。依據上述說明,被告所為之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郭豫珍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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