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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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海瑞士 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重上字第七一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準備訴訟資料,需充分理解與本案相關所有資料,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19號民國108年11月5日、同年12月10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查聲請人為該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林純如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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