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更二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9號上訴人承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簡詩家 律師
陳可薇 律師被上訴人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 律師複代理人 林士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18日15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上訴人取得曜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租約保證金新臺幣198萬元,於被上訴人請求期間所取得之利益,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林佑珊法官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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