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交上字第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交上字第89號上訴人 陳唐鳳珠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林文閔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3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文閔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處長 張丞邦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處長林文閔,有被上訴人民國112年4月11日桃交裁申字第1120037694號函可稽。茲因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楊坤樵法官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