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558號上訴人任洵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被上訴人 任中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原判決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七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應增列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關於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改列為第六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張婷妮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