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655號聲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前筠咖啡食品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補債務人前筠咖啡食品屋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民國96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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