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惠菊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公訴駁回。
理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甲○○涉犯詐欺、偽造文書、背信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通知檢察官應於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於檢察官,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檢察官逾期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依法裁定駁回起訴。至同署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五三、一四五七八、一七三二○、一七三二一號)部分,則應併予退回,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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