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4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2年7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3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92年7月18日至122年7月18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朱欣怡。嗣相對人即債務人朱欣怡分別於⑴92年7月23日偕同第三人即一般保證人 汪益羣 ⑵106年4月21日⑶109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190,000元⑵1,500,000元⑶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2年7月23日⑵121年4月21日⑶116年5月27日,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即債務人自⑴111年7月22日⑵111年7月20日⑶111年7月2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另相對人即債務人於106年5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亦積欠信用卡費迄今未清償;計尚欠借款及信用卡費共本金1,603,56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客戶基本資料、存證信函及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太平區福隆段20993.04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70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梯間、住房鋼筋混凝土造004層一層:34.52二層:24.12三層:34.52四層:34.52突出物:15.71合計:143.39陽台:20.77全部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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