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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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82號聲請人 賴玉菁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何天瀚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1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意連帶給付聲請人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6月1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第一項至第三項所載連帶給付義務【尚未清償金額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11年6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3月至5月工資、特休加班費及資遣費,並於前開調解成立內容第五項約定,如有任何1項或任何1期未按時履行,所有各項之給付均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除給付聲請人111年3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7,921元及111年4月之其中一部分工資18,539元外,迄今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給付義務(尚未清償金額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聲請人華南銀行帳戶封面及存摺明細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連帶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顏伶純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原告積欠4月工資積欠5月工資資遣費特休加班合計欄賴玉菁22,078元44,962元627,241元122,564元816,845元相對人於111年6月20日前一次給付3月工資、111年7月31日前一次給付4月工資、111年8月31日前一次給付5月工資;資遣費於111年11月30日前給付第1期金額5,000元、111年12月31日前給付第2期金額5,000元、112年1月起至11月止給付第3期起之其餘金額,並分為11期,於每月末日前給付;特休加班費則自111年9月至12月分為4期,於每月末日前給付。並將上開給付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如有任何1項或任何1期未按時履行,所有各項之給付均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