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86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叁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12月7日與其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依約被告得於所開設帳戶內借貸循環使用,詎被告自97年3
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且經本
院核對無訛,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固具狀辯稱兩造債務
應依兩造間訂立之協議分期清償切結書處理云云(本院卷7頁)
,惟查,被告自97年3月24日起未按期繳納本息,此有原告提出
之交易一覽表在卷可稽(本院卷15-18頁),則依上開切結書第4
條約定:「立切結書人(即被告丙○○)若有一期未依約履行,
則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屆時貴行依原契約條款(契約號碼00
00-00000)對立切結書人進行求償,立切結書人絕無任何異議」
,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並回復原契約條款所定之權利義務,故
被告上開所辯,尚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據上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