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調解委員  王委員 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巷○號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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