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上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欽國 指定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所犯轉讓禁藥二罪除外),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及認刑事訴訟法業就量刑辯論部分作出新修正,且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在案,為使被告受法院量刑更具客觀公允起見,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8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主筆)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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