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9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991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如附表所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9912號│├──┬─────────┬─────────┬──────┬──────┬──────┬─────┤│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請求金額(新臺幣)│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息(%)│├──┼─────────┼─────────┼──────┼──────┼──────┼─────┤│001│3,000,000元│2,694,972元│93年10月22日│98年6月2日│98年6月2日│1.7│├──┼─────────┼─────────┼──────┼──────┼──────┼─────┤│002│181,500元│174,070元│97年6月25日│98年5月26日│98年5月26日│1.7│└──┴─────────┴─────────┴──────┴──────┴──────┴─────┘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