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乙○○右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捌仟玖佰貳拾元,應由相對人乙○○負擔貳仟貳佰參拾元,相對人丙○○負擔肆仟肆佰陸拾元,以及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剩餘貳仟貳佰參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而訴訟,本案上訴至第二審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雙方當事人按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共支出訴訟費用八千九百二十元(如附表記載),聲請人三筆土地應有部分均為四分之一,相對人乙○○三筆土地應有部同為三分之一,相對人丙○○應有部分均為二分之,因此,相對人應負擔如主文所記載訴訟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李銷勳~F0~~T40~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複丈費│八千八百元││├────────┼───────────┼──────────────┤│地政規費│一百二十元││├────────┼───────────┴──────────────┤│合計│八千九百二十元,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乙○○各負擔四分之一│││,相對人丙○○負擔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