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榮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榮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107年度偵字第2721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
1、被告曾榮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罪。
2、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5年9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被告於106年12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各1份為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3次(分別為民國97年10月、10
1年12月、105年9月)酒醉駕車紀錄,分別經本院判處
罰金新臺幣57,000元、罰金新臺幣80,000元、有期徒刑4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竟不
知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
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
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
之觀念,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陳弘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721號
被告曾榮興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
居新竹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榮興有3次酒駕前科,並於民國10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
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
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6年12月11日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3月6日6時許起至10時許,在位
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住處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20時許,自上址住
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
38分許,曾榮興駕車行經新竹縣○○市○○○路00號前,因
車輛加裝天線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20時47分許,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榮興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
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6
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檢察官黃怡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許依婷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