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RUSMINAH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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