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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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25號
原 告 李旼暾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
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