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日商壽股份有限公司(即株式會社壽)法定代理人 陰山壽彥 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巨煬文具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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