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七號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目前並無收入或財產,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