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吳崇道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