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志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徐郁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借款事實之釋明文件(如雙方借貸之對話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