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336號債權人 陳琮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志福 即 秋志 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債務人秋志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郭志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