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78號被上訴人即新北市政府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建業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附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或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83萬4,361元,經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10萬4,532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是核定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0萬4,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383元,未據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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