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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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臺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磯村好春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 律師被告 趙嘉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受訴訟告知人 黃英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上更㈠字第68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廖建瑜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