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錫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麗子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