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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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84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王天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地址即臺中市○○區○○路○○號5樓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此人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退件信封及回執、存證信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北簡字第27758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各1件(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