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狀載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